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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规模裁员:工会辩护权是宪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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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1-18 17:41:1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法律实施劳工改革已近四年,但巴西司法部门的一些条款仍然引起分歧和讨论。具体而言,第477-A条中包含的命令,包括在改革的《劳动法综合法》中,正在接受联邦最高法院关于大规模裁员情况下工会谈判义务或豁免的分析和判决。 事实是,上述条款将个人和集体的不正当解雇等同起来,即在平等的基础上确立了这一点——它 澄清了解雇相当于雇主解雇其雇员的行为—— 因此,规定在这些情况下,其实施无需工会或集体公约或协议的授权。 虽然解雇程序是不再能够继续其业务的雇主的权利,但他的权利与雇员集体的权利之间存在很大的冲突。

一则允许未经工会授权或通过公约或集体  购买批量短信服务  协议进行调整的集体解雇,则雇员集体有权要求工会干预以维护其利益,规定联邦宪法第8条第3款规定,雇主的利益优先于雇主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雇主的利益必须被视为个人权利。 《宪法》第 8 条第三款规定:“工会有责任捍卫该类别的集体或个人权利和利益,包括在司法或行政事务中”。换句话说,工会捍卫集体利益是宪法的保障。 还需要强调的是,工会的干预是有益的,包括保护雇主自身的个人权利,因为一旦调整大规模裁员的条件,就可以保证更有利的遣散费支付方式,建立组合以避免解雇罚款,简而言之,这是保障雇员集体权利的行为,而不进一步损害已经陷入困境的雇主。



另一方面,工会的干预也是必要的,以确保员工的集体权利得到维护,尽可能减少大规模裁员对社区造成的负面影响。因此,工会参与这一过程的目的是为了在既定关系中提供平衡,以维护双方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 477-A 条的适用也存在标准冲突,因为,如果我们一方面有劳动法统一,那么这是一项宪法下的标准,保证雇主可以实施集体劳动。未经工会授权解雇,我们以对立的方式拥有《宪法》第 8 条第三款规定的将被解雇的雇员集体的宪法权利,并保证工会干预捍卫集体或个人利益,包括司法和行政事务。 在解决所分析问题的分歧时,必须保证宪法的适用,因为它符合我国的最高规范,因此在层次上高于《刑法》和所有其他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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