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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实分居的法律后果应采取哪些措施?根据第 6,015/1973 号法律(公共记录法),登记对事实上的分居有影响吗?
我们认为,分居事实是一个相关的法律事实,需要准确的时间划分才能产生其应有的法律效力。这是结束的开始,为了法律确定性,有必要指定其结束现状 ,因此,在民事登记处记录开始日期是合理的(1)。
无可否认,事实上的分居具有法律效力。婚姻/同居遗弃现实中最重要的方面之一是房屋可能受到家庭逆权占有。夫妻双方的房屋具有最具防御性的法律范围,即在事实上分居的情况下,留在该房屋的配偶或伴侣在另一方遗弃房屋的情况下,保证对整个财产拥有世袭权。换句话说,他获得了对方的股权。
事实上,第 12,424/2011 号法律引入的 2002 年《民法典》第 1,240-A 条涉及因放弃房屋而导致的逆权占有,该学说将其称为家庭逆权占有。对于个人通过逆权占有先前与离开房屋的前配偶或前伴侣共享的房地产(夫妻房屋)的行为,规定了两年的期限。
另一方面,值得注意的是,在事实 瑞典电话号码数据 分居的情况下,夫妻双方的房屋构成的家庭资产仅由解体婚姻中的一方占有,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失去了财产。这种品质。接下来,另一个人开始占据另一处房产,并在那里安家。因此,在实物情况下,这两处财产都将构成家庭资产,不易被扣押。
高等法院 2008 年 10 月 15 日的第 364 号判例很好地描述了此处讨论的问题,其条目如下:“家庭财产不可扣押的概念也涵盖属于单身、分居和丧偶人士的财产”。在民事登记处登记事实分居的另一个原因是其法律效力。
那么,当司法分居模式已经失去意义,面对直接离婚作为一项法定权利时,事实上的分居的法律作用如何出现呢?
这反映出,当分居双方已经有离婚的选择,而无需事先办理司法分居手续时,司法分居(无论是否有诉讼)已经失去了实际意义。
然而,Daniele de Lucena Zanforlin 的考虑是值得的:
“事实上的分居仍然保留在系统中。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认为事实上的分居实际上得到了加强,因为它被赋予了取代司法分居的旧假设的作用,赋予配偶甚至如此的权利。要求在终止婚姻关系之前进行反思”。(二)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事实上的分离作为一种破裂行为是一项权利,一项基本权利,因为分离事件是家庭情感破裂的结果。因此,如果婚姻或稳定的结合不再满足将夫妻双方生活在一起的充分共融的意义,“不满意的一方现在拥有解除婚姻的基本权利,但会受到侵犯其自由和尊严的惩罚”。(3)
在这种情况下,事实上的分居本身就产生了立即的法律效力,为面对前伴侣的新的法律现实构成了一个时间框架。已婚夫妇的财产制度(或稳定的联盟)消失了。此外:它从设计上就包含了《民法典》第 1,566 条和第 1724 条规定的夫妻相互义务。
准确地说,必须坚决地坚持认为,分离实际上会立即改变家庭的状况。家庭地位是一个人的人格属性之一。罗莎·玛丽亚·安德拉德·内里 (Rosa Maria Andrade Nery) 教导说,他“通过将一个人与另一个人联系在一起的家庭关系”来展示自己,例如婚姻和父母关系 (4)。一旦束缚被打破,从事实来看,状态就发生了变化。
家庭状况的这种变化意味着事实分居的第二个主要法律影响。根据《民法典》(05) 第 1,723 条第 1 条的规定,事实上分居的人可以与另一个人形成稳定的结合
因此,即使夫妻或同居关系破裂的完成是通过离婚或解除夫妻关系来衡量的,但也有必要认识到,这种破裂先于司法(或行政途径),因为它有其自身的特点。本身的影响,立即应在民事登记处获得其发生证明和法律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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